【4.14】约情人到自己家被老公发现后现跳楼身亡,情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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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7年1月17日,宫某与被告吴某联系,约被告到宫某家中,双方欲发生两性关系时,被原告申某回家发现,双方协商未果,宫某让被告电话拨通被告哥哥吴某的电话,讲了几句后,挂断电话,之后吴某又给被告挂电话,宫某接过电话,对吴某说:“我俩让我对象堵在屋内,要解决这事,拿100000元。”之后吴某报警,和警察一起到宫某家中,在警察向申某了解情况时,宫某在厨房跟原告申某说:“你把孩子照顾好。”申某说:“孩子不用你管。”随后,宫某从厨房窗处跳楼,经庄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4457.27元。申某及女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63637.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本案中,被告与宫某通过微信联系,而被告知晓宫某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到原告家中欲与宫某发生两性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该二人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双方均有过错。宫某与被告的行为被申某发现后,在警察到来后,宫某跳楼自杀,其跳楼的原因系其与被告欲发生两性关系被发现,宫某的跳楼与其和被告欲发生两性关系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导致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应对宫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65454.25元(827271.27元×20%),因宫某的死亡给二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一审法院确定由被告给付二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宫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454.25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85454.25元。
【吴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上诉人也没有与死者宫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上诉人与宫某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2.申某与宫某向上诉人索要10万元,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也认可死者向宫某向上诉人索要10万元,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宫某发现敲诈不成,违法行为败露,才跳楼自杀。3.宫某跳楼时申某在场、警察也在场,但上诉人不知晓,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某二审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案发当日上诉人被捉奸在床是不争事实,被害人死亡和上诉人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没有和被害人一起向上诉人索要10万元,被害人也不可能为了10万元以生命为赌注。只不过是因为上诉人的哥哥领着警察来到案发现场,导致被害人精神崩溃而跳楼。被害人和上诉人在屋内对话过程中,上诉人应当意识到被害人有轻生想法,其应该保护好宫某阻止其跳楼自杀,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被上诉人因宫某自杀身亡起诉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应当以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为前提,即法律规定推定过错的,才能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本案情形并无法律规定推定过错,故仍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判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当。而对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因先前行为具有阻止损害发生的义务)、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害、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具有过错。而本案宫某系自杀,其自杀行为的发生,并非因上诉人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在被上诉人申某回家后至警察到达前,上诉人亦一直处于被申某控制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亦是宫某为摆平事态一直在向上诉人或上诉人的哥哥索要钱财,上诉人无从知晓宫某会跳楼自杀;而宫某实施自杀行为时,并未和上诉人在一起,且此时警察已经来到,宫某亦是向其丈夫申某交代了照顾好孩子的事后才跳楼自杀,上诉人也无从采取措施加以阻止,故宫某自杀身亡的后果亦非因上诉人与宫某之间存在欲通奸的先前行为而上诉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阻止而导致,故本案无法认定上诉人对宫某的自杀身亡后果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宫某的自杀身亡也与宫某和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具有必然的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宫某到底为何会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是被上诉人所称的因奸情败露,还是上诉人所称的因敲诈勒索10万元钱财的罪行败露,均属宫某自己的主观意识,在宫某生前并无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不足以认定宫某产生轻生自杀意识的原因是因奸情败露所致。故本案宫某因自杀身亡,与上诉人的行为无关,应由死者宫某自己对自己的自杀行为及其后果负责。《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不当。
综上,上诉人吴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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